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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闻网电 (记者 梁宝海)12月18日,记者从山东淄博市获悉: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淄博市正式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将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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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级统筹范围包括淄博五区三县、高新区范围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农民工。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各区县医疗待遇水平有差距,可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进行弥补,故公务员医疗补助暂不纳入。离休人员医疗费与区县财政挂钩比较密切,采取了暂不纳入的办法。
据了解,单位参保缴费统一执行用人单位7%、个人2%的比例,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统一执行5%的比例,取消了部分区县退休人员继续缴费政策,减轻了企业和退休人员的缴费负担。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对个体劳动者,将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由原规定5年调整为10年。
此外,淄博市将2008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7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本着不增加参保人负担的原则,对于50000元以上至70000元的部分自负比例确定为10%,对门诊大病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降低为1000元。对于用人单位平均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0%以上的,按三个档次对其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做相应提高。
对于淄博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预留资金数额按人均不足5000元和不足10000元两种类型,分别由财政补足,退休人员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主要通过先由财政部门垫支资金的办法,按每人5000元标准参加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只要企业按该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了医疗保险,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受该企业以后是否缴费的限制;增加两种低费率、低待遇的参保办法,供困难企业选择,引导它们顺利参保,连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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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山东淄博市人民政府召开“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