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闻网电(张吉宝 赵永德)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上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上调后,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610元、540元、480元、430元、390元五档,合并档次后提高到760元、620元、500元三档,比调整前平均提高23.4%。
其中,淄博市最低标准为: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为76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620元,沂源县、高青县为500元。此前,按照2006年《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张店区、临淄区、高新区610元/月,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540元/月,高青县、沂源县480元/月。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和任何劳动关系之间,均不得违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由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劳动保障部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这是我省自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7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省政府规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颁布后,此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作废。另外,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