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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招聘单位仍在“工资面议”

2008-3-27 10:23:44 来源: 山东新闻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山东新闻网3月27日淄博讯(记者 鲁婷婷)国家去年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文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中必须标明薪酬待遇,禁止再写“月薪面议”、“工资面谈”等字样。但记者在近日的采访中却发现,尽管该规定已实施近4个月了,可仍有不少用人单位我行我素,与求职者面议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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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记者在我市某招聘会上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仍不标明薪酬待遇,如“招聘出纳,办公室人员,主管,月薪面议”、“招聘工作人员,工资:底薪+提成+奖金” 等招聘启事,仍然是沿续以前的“惯用格式”。少数用人单位在信息栏的一角写上1500-5000元,具体哪个岗位是多少工资,却没有明确标出。

    据曲阜师范大学刚毕业的大学生小李说,“面议工资” 太含糊了,多少就是多少,好让人选择,没有明确标价,让人心里没底。要找份机床加工方面工作的吴先生则说,有时不好意思主动提及薪资待遇,担心说高了,工作难找;说低了,自己会吃亏。据了解,很多求职者在对待“面议工资”一事上,认为一些用人单位是和应聘者打擦边球,惯用以前的潜规则做事。
当问到为什么不明确写出工资待遇时,某塑料有限公司的招聘经理解释:“得到公司面试时再说工资问题,还得看看试用期间的表现如何”。淄博某拓展学校的一位老师则说,不写工资,是想看看求职者的心态,如果真喜欢、有兴趣到这个行业来做事情,也不是为着钱来的,挣大钱的心态是干不好工作的。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负责招聘的人员说,因为其他单位没标明工资数额,自己也就觉得没必要了。

    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文《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明确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薪资面议”等字样。   

                                                                                                   责任编辑:刘上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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