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协议,交了定金5000元,才被通知房子已经被别人买了,房地产公司还不赔偿。昨天记者获悉,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房地产开发公司给消费者500元补偿。
“我就不愿意把这套房子卖给你”。交了购房定金,房地产公司却要把房收回。毁约还如此理直气壮?被惹怒的购房者宋先生投诉到桓台县消费者协会讨说法。
家住桓台索镇的宋先生于去年12月看好一处新楼盘,并交纳1000元优先选房定金,售楼处承诺,交了定金就可以在开盘当天享受优先选房权。今年3月20日,是该楼的开盘日,按照售楼处安排,将选房者分组,每组5人,每人3分钟的选房时间,宋先生被排在第4组。当日8点选房开始,宋先生在售楼小姐的推荐下选中了15号楼2单元401室,当即签订认购协议并交付定金5000元。3个小时后,售楼处电话通知宋先生到售楼处,说房子与第2组的购房者选重了,要求宋先生将选好的房子退掉。交了定金,签了协议,房子说让退就退,并且房地产开发公司拒不承认违约,如要赔偿,必须再从剩余的房子中选一套。对于这样的要求,宋先生觉得很难接受,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理论,该公司坚决不予赔偿,无奈下,他投诉到桓台县消费者协会。
县消协了解到情况后,认为出现同一套房子被两位购房者预定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运作失误造成的,应负全部责任,购房者交纳了优先选房定金、房屋认购金,签订了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义务履行协议约定,单方要求购房者退房,是该公司违约在先,应该给予购房者一定补偿,且不应将要求购房者选购剩余房源作为补偿条件。经调解,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宋先生500元补偿。
编辑:国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