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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食药监发布五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例

2018-07-09 12:51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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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上午,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2018年度诚信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了今年的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发布了五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鲁网淄博7月9日讯(记者 齐征 实习记者 张圣坤)7月9日上午,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2018年度诚信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了今年的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发布了五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要求,全面贯彻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深入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县创建,积极争创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推动食品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方面,积极构建药品质量保障体系,持续开展药品质量提升行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规范提升年”、药品经营领域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针对高风险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风险会商和飞行检查,在历次国家总局、省局跟踪检查中,我市被检查企业均未发现严重缺陷问题。今年以来,完成药品各类抽检922批次,合格率99.67%。努力提升服务效能。坚持“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不断改进行政审批服务,努力让群众只跑一次腿。进一步细化了公众服务和企业服务事项,逐项制作了服务指南。开辟了网上审批专栏,与省局许可审批平台相链接,实现审批事项从受理到办结的全程网络化办理。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方面,始终保持严惩重处高压态势,1-6月份,全市共检查食品药品相关单位5.7万家次,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627起,有力净化了市场。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一: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案

  2018年1月15日,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药品泻白糖浆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随货同行、发票和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经查,该单位2018年1月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上述药品60盒。2018年1月31日,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卫生室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泻白糖浆20盒、 没收违法所得560元、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4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17年12月25日,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生产医用输液贴合法资质却自2017年10月12日起生产医用输液贴,截至2017年12月25日共计生产医用输液贴(含已包装和未包装)28.7万帖,销售价格为0.01元/贴,货值金额共计2870.00元,尚未销售。鉴于当事人案发后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2018年2月11日,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给予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崔某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临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崔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监督抽检。被抽检样品“油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涉案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2018年5月3日,临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崔某没收违法所得43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李某(张店塑美美容院个体工商户业主)销售假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张店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1月18日依法对张店区尚美第三城“塑美”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存放有外包装全部为英文及韩文的产品,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扣押。经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报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案产品为应按照药品管理的“A型肉毒杆菌素”。被投诉单位负责人李某无法提供也无法说明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同时无法提供购进单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进行处理。

  案件五:付某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淄川区付某加工销售的“小面包”、“切片面包”在抽检中酸价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月12日,淄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付某没收违法所得5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庄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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