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淄博频道 > 精彩专题 > 闪亮的警徽 > 警官说事 > 正文

预付货款60万元打水漂 我怎么就违约了呢?

2016-09-28 20:1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一辽宁的空壳公司,在网上发布购销纯苯货物为名,和山东淄博的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没想到电子商务公司按照要求打款60万货款后,对方以预付款没按合同要求第二天到账强行扣押对方60万元违约金。

  鲁网淄博9月28日讯(通讯员  许红 李露)一辽宁的空壳公司,在网上发布购销纯苯货物为名,和山东淄博的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没想到电子商务公司按照要求打款60万货款后,对方以预付款没按合同要求第二天到账强行扣押对方60万元违约金。 

  记者昨日从张店警方解到,这个空壳公司的老板刘某故意在银行休息日期间,和对方签订合同,在明知道银行方面休息,预付货款不可能按时到账的情况下,钻时间差的空子,实施合同诈骗。民警接到报警后,通过全方位侦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据了解,该空壳公司用这样的方式全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400万元。 

  受骗:“我怎么就违约了呢?” 

  “这家公司是假的,我们被骗了,我怎么就违约了呢?”2016年1月28日,山东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张店公安分局报案。据了解,2015年12月30日,山东某电子商务公司与辽宁某商贸公司通过互联网上登出的供求信息取得联系,在对辽宁公司简单考察后,业务员小王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代表其公司同辽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了一份3000吨的纯苯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在签约后两日内,山东电子商务公司向辽宁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60万元,山东商务公司遂于合同签订的第二日(即2015年12月31日)按合同约定将60万元的保证金汇款给了辽宁公司对公账户内。 

  没想到,因银行结算一般为第二日到账,加之第二日为2016年1月1日为国家法定休息日,60万元保证金实际到达辽宁公司对公账户时间为2016年1月3日。 

  就这样,辽宁公司的负责人刘某以此为借口,在实际没有订购纯苯货物的情况下,擅自将履约保证金用于归还借款,提现消费等,山东商务公司多次联系刘某时,刘某谎称系山东商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在先,属合同违约,其公司拒绝履行纯苯购销合同且拒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调查:辽宁商贸公司竟是皮包公司 

  这个看似是一起两个公司的合同纠纷,实际上却是一起诈骗案件。接到报警后,张店警方展开调查。自6月份起,民警首先奔赴辽宁,并从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活动轨迹入手,对与山东某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的辽宁某商贸公司着手调查。 

  经过四天奔波,往来大连、盘锦、鞍山刘某的活动区域发现,这个公司在往来交易的各类合同,均没有一起业务成功,均是以签订合同,并以对方没有按时到账为由扣押预付款、保证金。至此,民警推断,刘某的公司就是一个以签订合同为目的骗取保证金的空壳公司。 

  随后,民警展开进一步缜密细致的侦查,并在侦查中发现,刘某惯于使用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的伎俩,于2016年上半年间,先后与宁波、江苏、吉林等地多家公司签订了石油化工产品的购销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均约定需方要向其经营的辽宁某公司支付合同签约金额的5%-10%作为履约保证金。 

  刘某在合同签订并取得履约保证金后,均未实际联系购进石油化工产品,并以签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保证金为由,将近4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据为己有,并将钱挥霍。 

  2016年7月14日,日前,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手段:网络诈骗案例当“教材” 

  采访中,负责此案的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在经济领域中,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参与经济活动仍然是一种最常见的手段,而合同诈骗案件正是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这种载体形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往往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张店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和公司从业人员,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签约对方公司的经营资质,注册成立时间,登记地址,实有资本情况进行核实,尤其是在目前互联网发达,以及公司注册登记要求变更的情况下,更要提高认识,防止发生上述案件中用真实存在的公司迷惑人,实际来实施诈骗的案件发生。 

  同时,在合同签约前,最好对合同约定的供销产品的市场价格、产品的技术规格及产品的储存、运输等要求要有所了解,当前社会,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对比较透明,而产品的技术规格一般要有相对专业的知识才能够知悉,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急于求成,在产品规格要求等方面不具备专业知识,让其提供的产品规格越细致,越会暴露其真实面目; 

  另外,签约合同时,合同文本以及合同项下约定的内容最好由公司的法务人员或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且合同约定的内容越明确越详细越好,不能给利用合同约定的漏洞,将实际为合同诈骗掩盖成合同纠纷的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初审编辑:姜健
分享到: